上海闵行:镜头下的办案场景,人民监督员来“体验”

上海市司法局 | 发布日期:2022年01月23日 | 浏览次数:918

上海闵行:镜头下的办案场景,人民监督员来“体验”

人民监督   2022-01-21 15:48

近日,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对一起危险驾驶案件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并听取犯罪嫌疑人和律师意见。而此次办案活动与以往的不同之处在于,办案现场多了“一物”与“一人”。

一物

办案现场架起摄像头

让视频记录与检察办案同步

“是否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法律规定,释明认罪认罚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后果的情况”“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是否在场”……


这些情况,都将被架放在闵行区检察院司法办案场所的摄像头一帧帧地记录下来。这是为了配套落实一项即将施行的制度——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


2021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以下简称《录音录像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对于检察官围绕量刑建议、程序适用等事项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意见、签署具结书活动,应当同步录音录像”。这意味着,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的过程将全程曝光于镜头之下。


在《录音录像规定》正式施行后,录音录像内容将作为犯罪嫌人认罪认罚情况的重要依据;同时“同步录音录像文件保存期限为十年”。这不仅可以有效减少犯罪嫌疑人后续反悔的可能,也倒逼承办检察官进一步提升司法办案规范性。


一人

办案现场请来人民监督员

让监督评议与检察办案随行

在人民监督员“第三只眼”的注视下办案,让此次办案场景再显不同。


“认罪认罚办案活动增加录音录像,极大增加了检察院办案工作量,也让检察院的办案更加专业化,是自我加压的体现”。在实地参观办案场地后,人民监督员樊凯毅评议道。


办案活动好不好,人民监督员来评议。自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以下简称《接受监督规定》)以来,要求检察机关对人民监督员参与检察办案活动要“应邀请、尽邀请”“应监督、尽监督”,人民监督员才可以“真建言、建真言”。


《接受监督规定》第十五条指出,“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司法规范化检查活动的,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听取人民监督员对检查方式、内容、效果等方面的意见建议,或者对检察办案活动的意见建议”。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办案活动,既是接受人民监督员对司法办场所规范化检查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检察机关改革创新工作主动接受评议的必要之举。“对于整个检察院的检务活动有了全面的了解”,在对其他办案场所开展规范化检查后,人民监督员评议道。


闵行区检察院向前跨一步,先试先行开展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向外跨一步,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听取对该项工作“试营业”的意见建议,为闵行区检察院深化工作凝聚外部智慧。


“一物”+“一人”的办案场景

由个案走向常态

《录音录像规定》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而认罪认罚案件听取律师意见需要同步录音录像的办案步骤,也将从“自选动作”变为“必选动作”。与此同时,随着闵行区检察院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深化拓展,人民监督员注视下的办案活动数量、类型也在持续增加,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办案活动也将主动纳入到接受监督范围中来。


在这样的办案场景“转场”中,检察官则多了“重自强”的外部鞭策力量,需在办案中更重程序正义、拂实体瑕疵、提办案质效,最终让每一起案件都能经受得住时间和人民的检验。


这正是:

在事实与法条间往返

于镜头和目光下办案

将法理与情理相交融

把公平和正义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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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闵行检察 文字 | 邵婷婷 金渊 编辑 | 崔瀚文 王红蕾 审核 | 田骁 投稿邮箱  |  5016558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