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公开选任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公告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公开选任
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公告
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的重要工作部署,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为深入推进本市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进一步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提高司法公信力,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及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上海市人民监督员选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市司法局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选任本市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后首届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人民监督员的职责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人民检察院接受社会监督的一项外部监督制约制度。符合条件的公民通过选任程序成为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进行监督。
(一)人民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下列情形实施监督:
1、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
2、超期羁押或者延长羁押期限决定违法的;
3、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
4、违法搜查、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
5、阻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6、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
7、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
8、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9、拟撤销案件的;
10、拟不起诉的;
11、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
人民监督员还可以应邀参加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跟踪回访、执法检查和案件评查等工作,参与案件公开审查、公开听证活动,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检察队伍建设和其他检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的主要方式
参加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由市司法局从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通过随机抽选产生。一般案件,由三名以上单数的人民监督员实施监督,重大案件或者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由五名以上单数的人民监督员实施监督。参加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对进入监督程序的案件独立进行评议和表决,形成评议和表决意见。人民检察院必须认真研究评议和表决意见,并依法作出决定。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复议。
(三)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的主要义务
人民监督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和有关纪律规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独立公正地对列入监督范围的案件进行监督。不得有下列情形:
1、妨碍案件公正处理;
2、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信息;
3、披露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当公开的案件信息。
二、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的保障
人民监督员依法行使监督权受法律保护。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为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必需的工作场所及其他必要条件。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提供相应的服务和保障,并协调人民监督员所在工作单位提供支持和便利。
人民监督员因履行职责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司法行政机关按相关规定予以补助。
三、人民监督员的设置和管理
上海市设置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负责监督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担任人民监督员不超过两届。人民监督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市司法局负责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协助。市人民检察院负责组织人民监督员开展监督工作,市司法局予以配合协助。
人民监督员应当按照要求接受培训、管理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人民监督员表彰奖励、免除资格或者续任的重要依据。
四、选任员额和人员构成
本次计划选任人民监督员员额为150名。市司法局在报名和资格审查结束后,会同市人民检察院根据报名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本次选任具体员额,并向社会公告。
选任的人民监督员中,本市各区名额适当均衡且不少于3名;具有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不超过50%;在报名人数充足的前提下,确定合适比例保证人民监督员队伍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五、报名条件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满23周岁(1993年12月 2日前出生)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本市人民监督员选任。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和人民陪审员,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者被开除公职的;
2、有公开发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言论的;
3、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因故意犯罪但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
4、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5、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吊销职业资格、执业证书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
6、因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7、具有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
8、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的;
9、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10、因健康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
六、选任方式
本次选任采取个人自荐与商请有关单位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
七、报名办法
本次报名采取网络报名方式。报名时间为:2016年11月16日-12月2日,报名网站为上海司法行政网(www.justice.gov.cn)、上海检察网(www.shjcy.gov.cn)。报名人员点击人民监督员选任公告里的“立即报名”链接即可进入报名网页。报名不收费。
报名人员须认真阅读《报名须知》,按要求如实填写报名信息并上传身份证和照片,或者邮寄身份证复印件和照片到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建国西路648号,信封注明“人民监督员报名材料”字样)。
报名实行告知承诺制。报名人员须仔细阅读诚信承诺,提供虚假报名信息和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选任资格。
八、选任程序
(一)报名
市司法局发布人民监督员选任公告,接受公民自荐报名,商请有关单位和组织推荐人员报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
(二)资格审查
市司法局对报名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不符合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不纳入人民监督员选任范围或者提供虚假报名信息和材料的,取消选任资格。
市司法局将于12月9日在上海司法行政网(www.justice.gov.cn)、上海检察网(www.shjcy.gov.cn)上公布本次选任报名情况、资格审查情况以及本次选任的具体名额。
报名人员可以自12月10日起,登陆报名系统查询本人资格审查情况。
(三)筛选
通过资格审查的报名人数超过本次选任具体名额120%的,市司法局将根据报名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对报名人员组织筛选,并向社会公布。决定组织筛选的,按照规定的人员构成比例和 区域、职业、性别、党派、岗位等依次优先的原则,根据报名先后顺序进行。
(四)考察
采取到所在单位和社区实地走访了解、听取群众代表和基层组织意见、组织进行面谈等多种形式进行考察。
(五)公示
市司法局根据考察情况和人员构成比例等要求确定拟任人选,在上海司法行政网(www.justice.gov.cn)、上海检察网(www.shjcy.gov.cn)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选任人员姓名、性别、所在单位,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发现有不符合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的、 不纳入人民监督员选任范围的或者提供虚假报名信息和材料的,取消选任资格。
(六)公布
拟任人选经过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司法局作出选任决定,并在上海司法行政网(www.justice.gov.cn)、上海检察网(www.shjcy.gov.cn)上公布选任决定和人民监督员的姓名、联系方式,畅通群众向人民监督员反映情况的渠道。
九、报名咨询与监督
报名政策咨询电话:24029036,24029035
网络报名技术咨询电话:24029050,13052294658
监督电话:64742209
2016年11月16日
附件:
上海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2003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探索建立人民监督员制度。上海自2004年参与改革试点,至今已选任三届187名上海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发挥了良好的监督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自2014年9月起部署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工作,2016年7月在全国全面推行。上海自2015年开始筹备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工作,目前已完成制度体系的构建。这次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主要有六个方面内容:
一、改革人民监督员选任机制。把原来由检察机关行使的人民监督员选任职责改由司法行政机关行使,检察机关负责组织人民监督员开展案件监督工作。明确人民监督员的设置和选任条件,降低选任门槛,严格选任程序,增强人民监督员选任的公开性和规范性,突出人民监督员的人民性。
二、改革人民监督员管理方式。把原来由检察机关行使的人民监督员管理职责改由司法行政机关行使。明确对人民监督员的管理包括培训、考核、表彰、劝诫、免除人民监督员资格等内容,明确要求建立人民监督员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人民监督员信息库和履职台帐,健全管理制度。
三、拓展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范围。把人民监督员可以进行监督的情形从原先的7种扩大到11种,监督范围基本覆盖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办理的各个关键环节。
四、完善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把检察机关抽选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改为司法行政机关随机抽选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新增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控告人、举报人、申诉人为监督程序启动主体,新增检察机关审查反馈机制,完善案情介绍程序,新增复议程序,增强监督的实效性和规范性。
五、完善人民监督员知情权保障机制。新增监督案件台帐查询制度。对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立案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情况,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处理情况,以及刑事赔偿案件办理情况等程序性信息建立台帐,供人民监督员查阅。新增人民监督员监督事项告知等制度。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或接待控告人、举报人、申诉人时,告知其有关人民监督员监督事项。
六、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将认真总结深化人民监督员改革的经验,加强研究,适时提出立法建议,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